第A33版:社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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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程载客欲收10元女司机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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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5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返程载客欲收10元女司机被罚3万元
司机欲提行政复议,福州交通执法人员出示视频、笔录等证据
 

N海都记者 江方方

海都讯 驾皮卡车送同事至福州火车南站,返程时顺路载客至白湖亭。驾车的李女士,本准备收两名乘车农民工一人5元,却被交通执法人员抓了现行,将因非法营运面临3万元罚款。李女士对此不服。昨日,她表示,准备向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行政复议请求。

李女士是福州一家化工公司的销售人员。4月30日,她驾单位的皮卡车送同事到火车南站后,准备返回在连江南路的公司。堵车时,2名带行李的农民工上前询问是否载客,李女士称自己摇了头,但对方却将行李直接放在了车斗上,此后交通执法人员出现,称其非法营运,将车扣下并准备罚款3万元。对此,李女士认为自己并未从事非法营运。

昨日下午,海都记者至福州综合交通执法支队仓山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4月30日下午2点半,李女士所驾驶的皮卡车停在火车南站出站口附近,车前面无他车,一男一女背着行李,走到该车副驾驶室外,靠在已摇下车窗的车门上说话。随后,两人花了两三分钟,将6件行李搬到了皮卡车斗上。两人上车后,执法人员上前执法。

执法人员还出示了乘客笔录,其中乘客也指证,和司机李女士不认识,但已商量好载到白湖亭一人5元。

执法人员表示,车无营运许可证、现场双方有议价过程、乘客指证司机有营运行为,皆可界定为非法营运,“其中,乘客指认是最重要的证据,议价过程视频为辅助证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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