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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5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车子租出去后,被人用于运毒被扣,一年半后案子判了,车主去取车时,被索要近万元的“停车费”
扣押车辆停车费 该由谁出?

 

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江西瑞金一家租车公司,小车被“毒贩”租去运毒,“毒贩”在福州被抓,这辆车也因涉案被查扣。经过一年半的调查、审理,案件终于终审判决。前日,租车公司员工刘先生来到福州,想要开走这辆车,却被索要近万元的“停车费”。

刘先生说,该车停放在福州路友年检站旁的停车场内,他质疑这笔收费不合理。记者调查了解到,该停车场并不对外营业,而是省物资集团专门用于保管、停放被查扣车辆的。所收取的也不是停车费,而是该车停放了长达1年半时间后,因租赁场地和看管车辆产生的租金和人工费用。

被收费的觉得不合理,收取费用的认为有理有据。那么,因扣押停车产生的这笔费用,究竟该由谁来出?

最终交了7000元 将车开走

2013年底,长汀人修某因运毒被抓,运毒车被福州台江交警扣押。这可苦了“躺枪”的翔运租车公司,因为修某的这辆小车,是从该公司租来的。

一直到今年2月份,省高院对修某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刑事裁定书上明确写明:“扣押在案的闽ECS156现代酷派小车由扣押机关返还瑞金市翔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前日,拿到这份裁定书的刘先生,匆匆赶到福州,他代表翔运租车公司,专程来取车。

刘先生先来到台江交警大队,交警开具了“暂扣车辆放行通知单”。当他来到福飞路路友年检站旁的停车场取车时,却被通知要缴纳将近1万元的“停车费”。

刘先生说,公司的车被租去贩毒,扣了一年半,本就损失惨重,“还要我交那么贵的‘停车费’,我觉得不合理。”刘先生告诉记者,无奈之下,他与路友年检站协商,最终交了7000元钱才将车开走。

警方明确表态:不允许收停车费

昨日,记者联系了台江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辆放行单的确是由大队开出,但停放该扣押车辆的停车场,并不归大队管理,因此他们并不负责此事。此外,福州市交警支队明确表示,停放被扣押车辆的停车场,是不允许收取停车费的。

昨日,记者调查了解到,路友年检站旁的停车场,由省物资集团租赁,一方面作为年检站的配套,另一方面也用来停放部分被扣押车辆。

昨日,记者采访省物资集团有关负责人获悉,2007年,该集团因为有拆解车辆的资质,因此和警方达成协议,负责处理警方查扣的一些“三无”车辆:按照规定见报公示,将车辆送到位于青口的停车场,根据法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拆解。

但是,该集团发现,交警扣押的车辆中,有一部分还能够查到“车籍”,也就是说很有可能会有人来认领。为了妥善保管车辆,不至于丢失、损坏,该集团就向新店村租下位于路友年检站旁的一块场地,专门用于停放这部分车辆。

该集团和路友年检站负责人称,这块停车场地并不对外运营,因此,和其他用于停放被扣押车辆的停车场性质是不同的。他们向刘先生收取的,并非停车费,而是保管费,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租赁场地的租金,二是看管维护车辆的人工费。

因扣押发生保管费 由行政机关承担

那么,这笔所谓的“停车费”,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对此,省物资集团称,他们并没有获得相关财政补贴,因此不可能承担停车费。该集团负责人表示,最终收取的7000元费用,并非集团拿走,而是交给新店村。

昨日,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卓文彬律师表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也就是说,刘先生遇到的这笔“保管费”,应该由负责扣押的台江交警大队承担。但是,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刘先生遇到的状况,可以说是“历史遗留问题”。今年3月份,我省对实施了12年的交巡警合一制度进行调整,实行交巡警分离。而在分离之前,交巡警扣押的车辆,并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存放,基本都是存放到社会化运营的停车场内。而这些停车场是肯定要收费的,由此产生了不少关于停车费的纠纷,本报也曾多次报道。

交巡警分离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福州市交警支队专门在黄山车管所附近辟出一块场地,用于停放被查扣的车辆,这块场地由交警支队进行管理,是完全不收费的,由此杜绝停车费纠纷。

但是,翔运租车公司的这辆车,是在2013年底被查扣的,当时并没有专门的停车场地,因此导致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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