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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划车位 女子告街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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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人行道划车位 女子告街道办
此案昨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庭
 

N海都记者 陈志坚

海都讯 厦门思明区的马女士,今年44岁,平时喜欢步行出门。但这几年,她出门上下班总觉得路“堵”得慌。因为禾祥西路人行道被划了停车位,让她觉得通行道路变窄了,影响到她的人身安全,侵害了她的通行权利。

于是,她将厦门某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在人行道上划定停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昨日下午,这起案件在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诉讼 停车位占了人行道 行人改走机动车道

马女士住在思明区禾祥西路一带,上班地方离家也不远,她经常步行上下班。但从2012年起,她每每步行出门,心里都“堵”得慌。原来,2012年,马女士上班出行必经之路的人行道上,被划出许多停车位,人行道变窄了。这使得她经常不得不改走机动车道,给人身安全带来隐患。

马女士认为,她作为厦门市居民,对厦门市马路两旁的人行道路拥有当然的通行权利,相关部门在人行道路两旁划定停车位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她一纸状书将厦门某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请求判决该街道办事处划定禾祥西路美湖路口至斗西路口段两侧的人行道上停车位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判令该街道办撤销在人行道上划定停车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原告起诉存在主体错误,且超过起诉期限

昨天的庭审现场上,被告方街道办辩称,划定停车位的单位是交警部门,街道办只是接受交警部门的委托进行维护和管理。而交警部门针对讼争停车位,已于2012年3月17日至23日期间在厦门交警网进行公告,随后在2012年6月至10月间将停车位施划完成,并移交街道办。

根据马女士提交的房产证,她在2005年就购买了禾祥西路的房产,因此,可以得知马女士一开始就对停车位划定情况清楚知悉。但她并未在三个月内对此提出异议,即便她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划定停车位至今也已超过2年,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此外,街道办还辩称,讼争停车位规划合理,留有通行空间,影响通行的情况并不存在。马女士自称长期步行上下班,只是一面之词,即便她确实步行上下班,也不具有任何直接利害关系,因为禾祥西路美湖路口至斗西路口段两侧的人行道,并不在马女士的住所及上班地点之间。

因此,被告方厦门某街道办事处认为,马女士的起诉在程序上存在主体错误且超过起诉期限,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划定停车位后,人行道达不到最小值

对此,马女士的代理律师辩称,马女士在了解到是被告方在人行道路上设置停车位后,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且涉案停车位路段并未有相应停车位施划的公告。同时,马女士居住和上班地点之间不到2个公交车站,且她是环保组织的工作人员,首选的出行方式即是步行。

马女士称,街道办在出示的证据上就提到,各街道负责辖区停车位施划的建议,在人行道设置或划定停车位方案,本身就是街道办提出,而且城市道路停车位设置是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会同街道等部门一并来实施,因此街道办就是诉讼主体。

她认为,设置停车位后,每个车位占据人行道路宽度通常在2.25~2.6米左右,留给行人通行的位置不足2米,在车辆进出停车泊位时,行人根本无法通行,行人为了顺利通过,常被挤到机动车道上通行。特别是划定的停车线,距离盲道仅5~10厘米。设置的停车泊位宽度不足,在停车时必然占用未划定的人行道,首先被占用的就是盲道。

马女士表示,依据《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要求在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含盲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在商业或公共场所集中路段人行道最小宽度通常为5米,最小值也应为4米。但依街道办所设置的停车位,人行道未达到最小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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