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上课期间玩铅笔,不慎捅伤同学眼睛。近日,三明中院驳回被告学生小苏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被捅学生小黄各项经济损失5.1万余元,小苏担责70%,学生就读的沙县某小学担责30%。
小黄、小苏都是沙县某小学在校学生。2013年12月6日上午,小苏在座位上玩铅笔时,不慎将小黄左眼捅伤。事发时,任课老师在讲台上批改作业。小黄左眼损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黄受伤后,其收到小苏家人支付的赔偿款5000元。
沙县法院审理认为,小苏致小黄受伤,小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万余元。小苏的行为是小黄受伤的直接原因,承担70%的赔偿责任;任课老师未尽充分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导致伤害发生,沙县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