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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将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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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6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将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
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从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向购买存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转变
 

N海都记者 邱也栩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今后我省公租房房源筹集将从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向购买存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转变。同时,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以及用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为提高住房保障效率,缩短房屋被征收人过渡周期,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转换通道,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动态调整

省住建厅发文称,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并举。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可随市场租金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购房补贴可以以户为单位,也可以以保障标准内单位面积,确定购房货币补贴标准。

公租房房源筹集要从政府直接投资新建向购买存量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转变。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租房项目,2015年底前90%要完成分配入住,未完成的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公租房。

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套型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房龄宜在10年以内。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租金应当综合考虑同区位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收储房源的结构、成新、装修、配套设施及房屋现状等因素合理确定。

选择货币化安置 享受一次性奖励

截至今年6月底,按近3年新建商品住房月均销售量计算,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市、县,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含棚改项目),原则上暂停建设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各市、县(区)政府在现有安置房源中予以调剂;现有安置房源数量不满足产权调换需求的,由各市、县(区)政府统购存量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下同)作为安置房。统购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契税减免。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在相同区位、地段在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各市、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市、县(区)政府制定。

鼓励货币化补偿款 购买存量商品房

除购买别墅外,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仅对其差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被征收人领取货币化安置补偿款后,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购买本市、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购房款支付凭证和货币化安置证明,由市、县政府按照购房款(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比例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被征收房屋(不含房改房)已缴交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向被征收人退还。

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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