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通讯员 江静
海都讯 去年1月21日,霞浦男生苏某某向福州某公司出具了《应聘承诺书》,承诺在其大学毕业后于同年6月30日前与深圳某公司完成解约手续,并与福州某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若逾期未办理,愿意向福州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但至今苏某某未与该公司签订正式的三方就业协议,也未履行相关义务。
近日,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某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与福州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也未实际到该公司工作,导致原告在用人问题上出现被动。法院判决苏某某应向福州某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