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海都讯 根据《环保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制度。不过,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往往未执行该制度。
记者昨日从城厢区环保局获悉,莆田市天利达塑胶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台富食品有限公司因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被查处。根据有关条例,一并罚款2万元。
莆田市合众生物质颗粒燃料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须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被罚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