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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离婚 电动车磨损费也要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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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6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奇葩离婚 电动车磨损费也要算
事发泉州,女方称,男方还应支付同居的食宿费,按结婚300天,每天150元计;账算得如此细,资深法官都感叹“头一回见”
 

N海都记者 韩影

海都讯 阿玲和阿强都是泉州人,30多岁,结婚才300来天,就提出离婚,而阿玲(化名)提出的离婚赔偿要求却让法官惊叹:要求男方支付婚姻存续期间的食宿费、电动车磨损费和青春损失费等。

前日上午,泉州中院二审对该案作出调解:准许二人离婚,涉案房产归阿玲所有,但阿玲应支付18万余元给阿强,作为补偿款。然而,阿玲主张的上述一系列赔偿,因“于法无据”,最终被法院驳回。

认识时间太短婚后常闹矛盾

阿玲和阿强2012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不到两个月,他们就领证结婚了。

为给两人置办婚房,领证后,阿玲的父亲出资60余万元,在泉州市区给小两口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阿玲和阿强的名字。还有一部分银行按揭,婚后由阿玲用公积金偿还。

不过,这段婚姻很快出现了危机。阿玲称,自己婚后才发现,阿强有大男子主义倾向,性格暴躁,常对自己恶语相向。阿玲说,婚后近一年,阿强总以值班为由夜不归宿,或下半夜才回家。

“他还在外拈花惹草,没有尽到夫妻间应有的忠诚义务。”阿玲称,两人结婚不到一年便开始分居,感情越来越淡薄,“不可能再和好了”。

但阿强解释,自己平时只是工作忙而已,并没像阿玲所说的做出背叛妻子的行为。他也承认,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两人常因小事争吵,没过几天安静日子。

两人曾多次协商离婚,始终未能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最终,阿玲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状。去年8月法院受理了这桩离婚案。

食宿费共计4.5万她还索青春损失费

在这份诉状中,阿玲的经济账算得十分精细,连审理离婚案件多年的资深法官都感叹“头一回见”。

阿玲主张,法院应准予两人离婚。婚后的上述房产,应归自己所有。

这还没完,阿玲还精细地算出,婚后自己和阿强共同居300天。离婚后,阿强应按每天150元的标准,支付自己300天的食宿费,共计4.5万元。

除此之外,阿玲称,婚后阿强还骑过自己的电动车上下班,离婚时,阿强应该支付电动车磨损费1500元。阿玲还主张,离婚后,阿强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及青春损失费共计3500元。

经办法官介绍,夫妻关系并非住旅店那么简单,分开后还要算计食宿费。况且,这部分琐碎支出根本是难以清算的。因为,没有一对夫妻细致到连每顿饭钱由谁付款都要留下证据。

而电动车磨损费怎么算?青春损失也不只是女方才有。所以阿玲主张的这几项,都是根本没法计算更没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涉案房产,阿强岳父虽主张其所付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老人提供的借条所载明时间,经鉴定与实际发生付款的时间不吻合,所以证据不足。

房产归女方男方获补偿18万元

涉案房产到底怎么分?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由于庭审中,阿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父亲对自己一方的赠与,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应视为老人对夫妻双方赠与,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庭审中,根据双方请求,法院未对涉案房产予以分割。

一审判决后,阿玲再次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上诉,要求阿强支付31万元。而阿强则主张,岳父出资应视为赠与,为买这套房,当初自己借款16万元,才是夫妻共同债务。

今年3月以来,泉州市中院二审开庭调解此案。但双方仍各执一词,经办法官多次调解,好说歹说,6月5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两人同意,离婚后婚房产权归阿玲,但阿玲需支付阿强18万余元,作为相应补偿款。昨日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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