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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致人死 行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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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致人死 行人获刑
他没走人行横道,致摩托骑手急刹车摔至货车轮下身亡,秀屿这起“行人交通肇事案”判决生效,行人被判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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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宋敏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莆田市秀屿区法院获悉,曾引起社会及法学界广泛关注的秀屿区“行人交通肇事案”,近日由该院审结,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后自行撤诉,上述判决现已生效。

现年33岁的男子陈某,在秀屿区一家印染厂上班。去年9月16日下午,陈某理完发返厂时,没有选择走附近的人行横道过马路,而是直接横穿马路,却因此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穿马路肇事行人负主责

去年9月16日下午,在202省道月塘乡路段,陈某打算横穿马路。陈某观察发现,在自己左侧40米至50米远处,有一辆由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驶来。根据往日经验,陈某认为这是安全的。由于大货车车身较长,遮挡了视线,当陈某走到马路中央快车道时,温某驾驶的摩托车突然从牵引车左侧冲了出来,双方都没有及时发现对方。

由于事发太突然,陈某被吓得不敢动。此时,骑摩托车的温某紧急制动,但因车速快且距离短,摩托车车头左侧及左后视镜碰刮陈某的左臂,陈某被摩托车刮倒在路边,手臂摔伤。而温某也被带倒,并滑至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左边第一车轮与第二车轮之间,被牵引车左后轮碾轧,当场死亡。

经调查,温某骑的摩托车属于无牌车,而王某的牵引车超载。秀屿区交警大队认定温某和王某均存在交通违规,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行人陈某违规横穿马路,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陈某家属对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向莆田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莆田市交警支队经审查,维持秀屿区交警大队的认定。去年11月10日,陈某到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交警大队投案。

法官释疑:交通肇事罪非司机“专利”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规,没有走人行横道,没有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等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法院对此案民事部分的判决,陈某还需承担因交通事故致温某死亡对其亲属所造成的损失107000元。

经办法官说,在很多人印象中,交通肇事罪似乎是为机动车驾驶人“量身定制”的,事实上并非如此。无论是机动车主还是行人违规,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该案中的陈某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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