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7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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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死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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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砍死强暴妻子者,被判无期合理吗?

 

最近曝光的一个案件引发了普遍质疑——被告目睹了妻子被强奸,一怒之下和强奸者扭打在一起,最终取刀砍死对方,被告因此被温州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媒体报道了这个案件后,不少人对法院判决嗤之以鼻,或讽刺或批评,甚至直斥为“奇葩判决”。

我加入的一政治学者群中,有一个人转发了一个段子——有个女子被强奸了,但由于不断挣扎,导致强奸犯生殖器断裂,被他告上了法庭,法官判处该女子故意伤害罪。段子还附带评论,“原来不配合强奸也构成犯罪啊”。

这个段子谬误之处显而易见,类似戏谑的段子,扭曲了人们对司法的认识。

法院并不是民意机关,因此判决未必都得符合民意,但假如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违民意,那么在判决中应当加强说理,以理服人。该案的判决书已经公布,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案发时,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被告人出现后,被害人停止强奸,与被告人扭打,并有跪地求饶的情节,但被告人还是出于激愤,斩杀了被害人。此后被告人潜逃八年,被通缉后,投案自首。法院在定罪上应当是没问题的,最大的争议点在量刑上。

中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量刑幅度有几档,一些特殊情况下,免除处罚也是有可能的。这可以说是中国刑法上量刑幅度最宽泛的罪名了。近年来,一些地方也出现过一些特殊情况下杀人的案例,例如2011年东莞女白领无奈之下溺死自己的脑瘫双胞胎孩子案,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院在判决中分析了被告人长期积累的精神压力、社会危害性等情节,认为此案“情节较轻”。此案判决结果广受认可。

一方面是最宽泛的量刑幅度,另一方面是量刑上规范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便要求法院更为审慎,通融常情常理,再结合法律精神,才可能作出合理且服众的判决,这不仅是司法判决的内在要求,对维护司法形象也至关重要。(作者叶竹盛,原载《新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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