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天真 通讯员 庄凌龙 黄华
海都讯 加油时,看到加油机上插着一张加油卡,晋江男子吴某起了贪心,“顺手”将卡偷走。这张看似普通的卡,竟是加油站员工使用的,卡里余额近4000万元!昨日下午2时许,加油站报警后,警方调取监控视频,锁定嫌疑人吴某,在一家汽修店内将其抓获,并追回被盗的加油卡。因涉嫌盗窃,吴某被罗山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7日。
员工忘拔卡 被人“顺手牵羊”
民警介绍,昨日下午2时许,他们接到罗山梧桐一加油站报警——一名员工将加油卡忘在加油机上,被人偷走,卡里有余额近4000万元。
民警赶到后,加油站员工介绍,被盗的加油卡是员工平时使用的专业卡。因员工平时要用卡帮客户加油,为避免频繁充值,就将卡里的余额设成封顶的4000万元。员工下班后,要将卡上交。
“这张卡金额虽大,但只能在本加油站使用,其他加油站都加不了。被盗后,我们已经在加油站后台冻结了那张卡。嫌犯偷走卡,只要在我们这边加油,就会被发现。”员工表示,当时一名员工忘了将卡从加油机拔出,结果被人“顺手牵羊”。
民警调取加油站监控视频发现,当时一名在自助加油机上加油的男子有重大嫌疑。经查,男子乘坐的小车是罗山一家汽修店的。案发半小时后,嫌疑人吴某在汽修店内落网。民警也追回了被盗的加油卡。
据吴某交代,他是汽修厂的管理人员,昨天跟司机一起去加油。司机自助加油时,他闲着无聊,就下了车。“看到隔壁加油机上插着一张加油卡”,吴某试着加了下油,发现居然不用密码。怕被人发现,他只加了30多元,就将加油卡拿走,离开现场。“我不知道里面有3000多万元余额,知道的话,哪里敢拿。”
卡里近4000万 盗者为何只拘留7天
昨日,有网友提出,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闽高法〔2013〕263号)文件之规定“二、关于盗窃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六万元、三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吴某被行政拘留7日,处罚是否太轻?
对此,记者也咨询了法律人士。该人士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失,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被盗加油卡里虽有近4000万余额,但加油站第一时间将卡冻结,避免了实际损失,因此不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办案民警也表示,近4000万只是个虚拟数值,并不是真正价值,本案认定的案值包括吴某偷加油的30多元钱和卡的成本50元钱,同时吴某的认错态度很好,因此处以行政拘留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