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余少林
通讯员 陈珠
海都讯 2014年7月5日,15岁少年陈某等6人到长乐岭村与阜村交界的一池塘游泳,该池塘系采挖岩土
作业后形成的低洼地,经自然降雨,蓄积雨水而成,池塘周边设置有“禁止游泳”、“下河危险”等警示标志。陈某不慎进入深水区,因不会游泳而溺水身亡。
近日长乐法院审理认
为,岭村委会和阜村委会对事发池塘均有监管职责。该池塘曾发生过溺水死亡事件,岭村委会虽在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两村在危险因素消除上仍存在不作为,两村委会均有过错且过
失程度相当,故对损害结果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岭村与阜村村委会分别赔偿原告陈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