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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6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年低洼地溺亡两村委承担部分责任
N海都记者 余少林 通讯员 陈珠
 

N海都记者 余少林

通讯员 陈珠

海都讯 2014年7月5日,15岁少年陈某等6人到长乐岭村与阜村交界的一池塘游泳,该池塘系采挖岩土

作业后形成的低洼地,经自然降雨,蓄积雨水而成,池塘周边设置有“禁止游泳”、“下河危险”等警示标志。陈某不慎进入深水区,因不会游泳而溺水身亡。

近日长乐法院审理认

为,岭村委会和阜村委会对事发池塘均有监管职责。该池塘曾发生过溺水死亡事件,岭村委会虽在周边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两村在危险因素消除上仍存在不作为,两村委会均有过错且过

失程度相当,故对损害结果应各自承担15%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岭村与阜村村委会分别赔偿原告陈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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