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盛钟 通讯员 颜文勇
海都讯 昨日,记者获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城厢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厢分局局长张佩添受贿、贪污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佩添在担任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厢分局局长及莆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共计人民币49万元;伙同同案人以虚报的项目费用及维修费用,骗取公款人民币6.95万元,并从中分得5.3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