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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梦龙禁溺女 寿宁县除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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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冯梦龙禁溺女 寿宁县除陋习

 

N海都记者 李思玲实习生 夏梦虎

海都讯 明末时期,寿宁地区曾经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少百姓生了女儿后不肯抚养,而是将其淹死。见此情景,时任知县的冯梦龙写下《禁溺女告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制定一系列奖罚措施,甚至拿出自己的俸禄奖励收养弃婴的家庭。从那以后,寿宁的溺女之习大有收敛。

据寿宁县传统文化研究会会长李安介绍,我国自古以来就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在明末时期,由于社会动荡,农民生活贫苦,加之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寿宁百姓生了女儿大多不肯留下来抚养,不是立即淹死,就是抛弃在路边。

“冯梦龙为此亲自起草发布了《禁溺女告示》,用告谕的形式,斥责了这种残害女孩的野蛮行为,是向封建旧俗的一次猛烈挑战。”李安说,《禁溺女告示》一文,全文通俗明了,无文牍味,是篇匠心独具的文告,读起来脍炙人口,时至今日仍富有现实意义。如责问溺女父母的那一段是这样写的:“为父者你自想,若不收女,你妻从何而来?为母者你想,若不收女,你身从何而活?况且生男未必孝顺,生女未必忤逆……”

除了写下《禁溺女告示》外,冯梦龙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来保证百姓的执行情况。告示颁布之后,各乡只要有人生了女孩不肯抚养,要将她淹死或抛弃,县里将重打三十大板,关入监牢一个月,举报的人赏钱五钱。如纵容隐瞒不报的,经他人举报告发,孩子的父母将一同治罪。不过,如果有其他原因实在不能抚养的,也允许将孩子托给有奶的人家抱养,其抱养的家庭,县衙酌情赏三钱,以彰其善。另外,冯梦龙还将自己的俸禄拿出一部分去奖励收养弃婴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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