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保监局获悉,福州市通过《关于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职工基本医保相衔接的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福州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
通知重点提出三项要求:一是明确购买条件。自2015年8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
参保职工,可以自愿使用账户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二是保障产品供给。商业补充保险产品须经中国保监
会核准,并经相关政府部门评审和备案。且提供商业补充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三是畅通退
保渠道。对于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所用个人账户资金应当退回个人账户。
(郑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