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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景区搞建设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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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7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擅自在景区搞建设要追责

 

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省纪委获悉,省环保厅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其中包括: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

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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