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今日关注
3上一版  下一版4
 
受捐女孩去世 养父要捐12.5万爱心余款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下一期4 版面导航
2015年7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莆田重病女子2对父母相继离去 男友不离不弃”追踪
受捐女孩去世 养父要捐12.5万爱心余款
钱在男友手中,他想捐,女孩家人质疑其资格;几经波折后,家人同意遵循女孩意愿:在海都报监督下,捐给更需要的人
此前,丽仙住院时,男友尽心照顾她,每天帮她按摩酸痛的手
海都曾报道丽仙的经历,不少读者看了报道献出爱心
 

N海都记者 陈燕燕/文 孔瑜/图

关注理由 “我相信爱情的结局最后是你,没有人能取代。”3月,莆田女孩林丽仙接连查出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甲状腺癌两种重疾,相恋仅半年的男友陈锋成却不离不弃(详见本报6月10日A32版报道)。他们最大的心愿就是早日出院,一起回乡种田。但这么简朴的愿望,也没能实现,13日中午11点多,年仅21岁的丽仙还是走了。

这几月来,海都报等媒体和网站报道了林丽仙的遭遇,为她募得爱心款超过50万元。在厦门和福州治病4个月后,爱心款还剩18.6万多元。14日,陈锋成主动提出,想委托海都报,把这些钱捐给更需要的人,但林丽仙的家人提出异议,觉得小陈没这个权利。

生前多次提到,愿捐出剩余爱心款

13日晚,在微博“不论到哪里都要带上阳光”,小陈上传了最后一张照片,他紧握着丽仙惨白的手,称丽仙走了。不少人为之动容。

次日,在电话中,小陈说,6月26日,医生下了病重通知书,此后,丽仙全身水肿,高烧、咳血,7月12日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次日,他被医生叫到病房外,探讨后续治疗的事,不料丽仙突然去世,临终只有养母陪伴,她没来得及交代什么。

治疗期间,读者、网友的捐款都直接打到丽仙的账户上,但她卧病在床,银行卡一直由男友保管。小陈说,他们一直很乐观,觉得丽仙会康复,为此,两人曾多次商量,如果她的病好了,剩余的爱心款可以腾出4万元,先给养父母修缮危房,再给村里的一位失明老伯买些日用品,因为老伯曾帮过丽仙,其余的钱就捐给更需要的人。此次,丽仙突然去世,小陈发现银行卡里还剩爱心款185965元,支付宝账户仅剩321.64元。他想遵循她的心愿,留下2万元处理后事并探望失明老伯,再给养父母4万元装修房子,剩下的12.5万多元捐出去,最好通过海都报,捐给同样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经济困难的人,每个人可捐2万元。

几经周折,养父确定捐款办法

不料,捐款的事一波三折。14日下午,小陈称,他联系了丽仙的养父,养父表示不要4万元装修款,但又指出,小陈无权分配爱心款。

记者立即拨通了丽仙养父的电话,他情绪激动地说,“我是丽仙的父母,什么事都是我签字,权利却都是他(小陈)的!丽仙遗言,有没有录音?”“要捐可以,有没问过我?为什么剥夺我的权利?”他忿忿讲完,就挂断了电话。

当晚,小陈回到租房,想带

走自己的衣物,被丽仙家人拦住,他险些报警,在记者协调下,他留下衣服才离开。在现场,一男子联系了记者,他说,他是丽仙的堂哥,家人拦阻小陈,只希望他公开爱心款的账目,但小陈却想带走衣物,才有些误会。

昨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丽仙的堂哥,他说,家人同意捐爱心款,但丽仙去世后,养父年近六旬,膝下没有子女,也没有固定收入,希望给他留一两万元养老。但随后,他又提出,最好能留七八万元,可以委托中间人代管。记者提出,丽仙要求给养父4万元,如果养父不想修缮危房,可以当养老金。对方没有立即表态。

昨晚7时许,丽仙的养父给记者打来电话,称14日当天自己喝了酒,才向记者发脾气,如今,他也愿意遵循丽仙遗愿,留2万元处理丽仙的后事和探望失明老伯,留4万元养老,目前先委托度尾中学校友会监管,等到急需时再启用,剩余的爱心款,可在海都报的监督下捐给更需要的人。

两名律师,说法各不同

这笔爱心款,到底谁有权支配?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的王荣坚律师认为,丽仙作为受赠人,对爱心款有所有权,她去世后这笔款项成为遗产,理应由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养父母继承,而她与男友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留下书面遗嘱,男友没有继承权和支配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佘雷则认为,当初,社会各界捐款,是为了给丽仙治病,并不是救济她的家庭,如今,因丽仙突然去世,捐款不能继续用于治疗,剩余的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遗产,不能完全交给她的家人,否则就违背了捐赠人的意愿,也不利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佘雷认为,它仍是一笔爱心款,应遵循爱心人士的意愿和丽仙的遗愿,继续救治生命垂危的病人,鉴于其养父母生活较困难,可给予适当的补助。

□他山之石

2005年8月,新华社曾报道《儿子病故,7万元爱心款起纠纷 父母要求“继承”捐款被驳回》:1996年,江苏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学生黄昊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好心人捐款24万余元,由学校代收,但他在2年后去世,父母要求学校交出爱心余款7万余元,但学校把余款移交给当地慈善会,为此,其父母在2001年、2005年两次把学校告上法庭,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爱心人士并非将所有捐赠款项无条件地赠与黄昊,任其作各种用途的使用,而是将该款项用于治病。黄昊去世后,剩余善款不属于他的生前个人财产,不能视作遗产,父母依法不享有继承权,而附小无法将剩余善款一一退回,与市慈善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此外,省外还有多个相关报道,如2011年11月22日,西海都市报曾报道《受助人亡故捐赠余款咋处理》,2006年,第一期《法庭内外》曾刊登《爱心捐款”爱心献谁——一起善款纠纷案终审落槌,法院判决:捐赠余款不属于受赠人遗产》等,都曾指出,捐款余额不应简单认定为被救助人即捐助对象的遗产,最好协商解决。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