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闽闻·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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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消费“试衣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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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7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谁在消费“试衣间”

 

N邓海建

背景:7月14日深夜,一则优衣库试衣间内的不雅视频,在微博微信热传。次日上午,优衣库官方微博声明了三点:一是已向媒体平台举报,二是请消费者自律,三是否认人为营销炒作。(据7月15日《新京报》)

半夜里,“优衣库”火得一塌糊涂。早起的网友不忘调侃,“嘿,你好,冥王星。你知道三里屯优衣库的事儿吗?”各种试衣间“段子”也层出不穷。“营销狗”们紧跟着算了一笔账,其蔓延速度在两个小时内破亿,相当于价值1200万的免费广告,堪称网络营销奇迹;淘宝已有卖家紧急推出同款爆款,疑似“兄弟品牌”的官微则不忘调侃“我们的试衣间更敞亮”……

香艳的桥段凌晨“爆点”,传播起来比病毒还要神速。在试衣间事件上,有几点是明确的:一则,尽管观者无罪,也无涉道德问题,但若恶意炒作、精准传播,则背后涉及公序良俗的法治考量;二则,在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上,铺天盖地的不雅视频,在漫长的数小时内,何以无人阻拦——是媒体平台凌晨没人值班,还是拦截系统对海量不雅资讯宣告崩溃?

当然,核心的追问是:试衣间事件里的视频,究竟是私人不慎流出,抑或是推手兴风作浪?

这年头的不雅视频事件并不鲜见,当事人也都见识过巨量传播带来的伤害效应。若非“什么仇什么怨”,主动曝光的可能性并不算大;如果是品牌恶意营销,笔者认为也不太可能,就算是,也是一次失败的营销,因为事件本身的“不雅”对品牌只会带来伤害,没有任何益处。但尽管如此,如果网监等部门不闻不问,仍然有恶俗营销将会放胆跟进。

其实,炒作也好,搭车也罢,法令制度早有约束。《刑法》规定,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立案追诉。新《广告法》第57条规定,广告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私德亦无须上升到道德标杆的尺度来拷问。不过,在公共信息传播领域,恐怕不能对舆论趣味投其所好、听之任之。但愿“试衣间事件”,能有一个不太尴尬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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