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日前出台七条措施,从税收、用地、融资等方面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内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福州还将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与省级财政共同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对福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5%进行风险补偿。
此外,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王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