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记者探访南京多家电影院,发现大部分电影院都是拒绝外带食品进入的,其中五家影院还在检票口摆上了“谢绝外带食品”告示牌。对此,消协相关人士表示,影院的做法属“霸王条款”,如果市民发现这类情况,可以拨打“12315”投诉。(据7月20日《现代快报》)
A 是否霸王条款要看具体程序
所谓“霸王条款”,在法律中是这么规定的。按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影院不让带外食,这确实是一种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但要衡量其是否为霸王条款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经营方是否有着优势地位,消费者是否有着选择权。消费者显然可以选择去哪家影院。二是是否排除了观众主要权利或免除影院责任。如果影院以此为由不让消费者观影,或不对之进行安全保障,那么可认定为霸王条款。三是经营方是否对单方面要求进行了充分告知。这并非仅仅有一纸通知、声明或店堂告示就能够满足。如有些人网购电影票,到影院才看到公告,那么就构成了“霸王条款”。为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影院除了在广告、票据上明确注明外,甚至还需要让消费者另行签字确认,才能将自身格式条款的“霸王性”涤清。
也就是说,虽然影院不让带外食,并非都是霸王条款,在充分满足法定程序、内容条件后,可以被法律认定为有效。但我们呼吁影院取消这一规定,这不仅是以法律之名,更是从影院自身利益出发。只有将自身经营模式和消费者利益统一起来,秉持用户体验至上理念,影院才能真正实现利益最大化。 (舒锐)
B 是“霸王条款”但维护了环境
从法律的角度讲,“谢绝外带食品”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而且由于各家影院都“谢绝外带食品”,使得观众失去了“用脚投票”的选择权。因而,说这条规定是“霸王条款”,似乎是有道理的。
但话说回来,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与饭店“谢绝外带酒水”毕竟不同,因为电影院是一个特殊场所,需保持安静的环境。设想一下,如果允许观众自带食品进入电影院,那么有人可能边看电影边吃气味刺鼻的食物,比如韭菜盒子、榴莲之类,旁边的观众恐怕也受不了。显然,顾客自带酒水去饭店,不会对其他顾客造成影响;而观众自带食物进电影院,则可能影响其他观众。这两种“谢绝”不能混为一谈。
总而言之,对于电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电影院不应一律谢绝观众自带食物,比如电影院自售饮料、爆米花,说明这些东西应当允许观众自带。另一方面,电影院有权对观众自带食物的种类进行限制,这既是为了维护观影环境,也是为了维护大多数观众的权利。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