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涂明
海都讯 由于医院检查不及时、不全面,未及时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致使患者小肠在手术中被切至60厘米。近日,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福州市第一医院承担这起医疗事故中8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123万余元。
2012年12月18日凌晨,福州仓山女子林某华(1977年生)因腹痛伴呕吐到福州市第一医院急诊。当天上午11点,医院诊断发现,林某华的小肠扭转并广泛性坏死,医院因此把林某华的小肠切除至仅剩60厘米长。
台江区法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林某华小肠被切除是因医院检查不及时、不全面,未及时诊断并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直接、确定原因。经福州市医学会鉴定,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法院确定医院负的主要责任为8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林某华各项损失的80%,以及后续治疗费50万元,共计123062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