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交通运输部21日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一个月。
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
修订稿还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据悉,修订稿已经征求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收费公路运营单位意见。
焦点1 收费期限如何改?
近年来,最早建设的一批高速公路收费面临收费集中到期、债务集中偿还问题,一些地方或经营单位利用不同手段延长收费期限,引发社会争议。修订稿对收费期限如何修改?
A 政府收费高速
统借统还,不再规定收费期限,按实际偿债期确定
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B 特许经营高速
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期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修订稿明确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一是明确采用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投资者;二是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公路的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期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C 设置门槛提高
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一级,不得重新收费
修订稿中提高了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严格控制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里程规模,严格收费公路的设置,由原来中西部经批准二级公路可以收费的规定,进一步限定为新建和改建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含二级)的公路不得收费。
同时,明确已经取消收费的二级公路升级改造为一级公路的,不得重新收费。
此外,还提高了独立收费桥隧的设置标准,由原来的二车道800米和四车道500米统一提高为1000米以上。
此外,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剩余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焦点2
建设资金哪里来?
举债偿债主体,由交管部门变为地方政府
条例修订稿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变化。喊了30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他表示,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方式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追问?
为何要长期收费?
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解释说,“目前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坚持收费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后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
收支情况谁监督?
从去年开始,全国高速公路收支情况才开始向社会公布。即使如此,今年广东交通厅还是摆了一道“乌龙”,不到一月公布了两个数字差距较大的账本。
条例修订稿强化了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等。
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瑛峰认为,只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审计,把收费的情况摸得明明白白。
□新闻背景
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法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