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涂明
海都讯 七旬依姆到天台晒被子,刚出天台门,一条狗窜出来咬伤她的小腿。被咬伤依姆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依姆2.3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28日上午7时左右,福州五四北一小区,张依姆去自己住的6号楼的天台晒被子,刚出天台门,便被被告魏某饲养的狗咬伤右小腿。事发后,魏某家属开车将张依姆送往省立医院就诊,代为垫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后又到其他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侧下肢皮肤撕裂伤、低蛋白血症。
据经办法官介绍,张依姆一个人上天台时,魏某正在天台遛狗,魏某没有给狗套狗绳,也没有戴嘴套。张依姆要求,魏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魏某认为,狗咬伤张某是意外,她确实有责任,但对方的赔偿请求过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为,魏某将自己饲养的狗放在房屋天台上,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导致没有过错的张某被咬伤,魏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魏某赔偿张依姆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15天护理费为2025元,交通费500元。另外,张某请求精神抚慰金1万元过高,考虑张某被狗咬伤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法院酌情认定为4500元。包括医疗费赔偿金共计2339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