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平潭渔民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鲸鲨,擅自将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浙江的渔民。最终执法部门没收其贩鱼所得,并另处8000元的罚款(详见本报昨日A23版、今日A33版报道)。
渔民为何知法犯法
鲸鲨属于易危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我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常和鱼虾打交道的渔民,若非他人提醒,竟不知道这些简单的法律常识。此外,捕捞者急于脱手,明显是属于知法犯法。鲸鲨体积大,捕捞需要很多人帮忙,而且贩卖给商人时也有多人在场,网友在微信圈发这条消息纯属觉得好玩刺激,而非出于举报。保护濒危动物人人有责,那么,为什么没有人用法律来衡量这件事呢?这一点,更值得我们好好反思啊。 (黄齐超)
吃食者要揪出来
有首歌中唱道:“吃了我的都要吐出来”——保护鲸鲨亦要如此,对所有参与捕杀、买卖、吃食者,都要依照法规予以处罚,让其付出违法成本,正是由于源头上食用链的存在,导致了吃食保护动物的歪风不断刮起。
对直接捕杀保护动物——鲸鲨的渔民,当然要予以处罚,不仅要让其将获利吐出来,更要让其付更高的违法成本,才能真正让其不敢再犯。而对于买卖者、吃食者,也不可不管不问、就此放过。这样才能真正为保护动物划出红线,让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陈怀瑜)
放生可否奖励?
对于世界上最大型鲨鱼——鲸鲨,一般的渔船和渔民是不会主动去捕捉的,比如这头鲸鲨就是因为搁浅而被渔民捕获。
说这些专业渔民不知道鲸鲨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不得贩卖,可信度不高。而面对这么一头价值不菲的庞然大物,让渔民无条件放生,不但需要强烈的法律意识,还需要有高尚的道德自律。不排除有些人铤而走险,捕获之后私售牟利。
现行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渔民在捕获鲸鲨后应该放生,私下贩卖将被追究刑责,但并没有对无偿放生保护动物作出补偿或者奖励的规定。尽管放生保护动物是每个人的法律义务,但有关部门能否出台制度,对放生善举的人进行奖励,这对激发民众保护濒危动物无疑会起到有效的导向作用。
(吴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