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王丹婷
海都讯 福安一男子将钱借给别人,约定月息6%,借款一年后,欠款人声称利息已超本金,拒绝支付利息。近日永安法院审理此案,判定该案中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被告潘某因资金需要,于2013年8月向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6%。之后,被告陆续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此后被告未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潘某称,二人原先约定的月利率过高,2013年到2014年支付的利息已超本金,自己已无力偿还,潘某认为,其所偿付的超出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可以充抵借款本息。
永安法院认为,依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最终判决被告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2880元,并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自2015年6月2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的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