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陈恭璋
核心提示 今年6月,福州的郑先生通过“国房网”房产中介,看中位于鼓楼区东街街道的一套二手“学区房”,并与房主签下二手房买卖合同,以250多万元购买这套面积为98平方米的套房。支付了3万元定金后不久,郑先生听闻,多年前曾有人在该套房内自杀,为此他决定放弃购房,但在与房主多次协商未果后,昨日,郑先生收到了房主发来的律师函,对方要求郑先生履行购房合同,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记者调查发现,在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买到“凶宅”后,拒绝继续交易而产生纠纷的案例并不少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对此却有不同判决。
案例
得知买入“凶宅”买家欲退房遭拒
郑先生说,他所看中的这套“学区房”,虽然单价不菲,但划片的是鼓楼区名校,经考虑,他决定购买。
但在与房主签下购房合同后的几天,郑先生从小区内其他居民处得知,多年前,该套房内曾有人自杀身亡。对此,郑先生说:“如果是正常生老病死,我都能接受,但是自杀,这套房子就算是‘凶宅’了,我不能接受。”郑先生表示他不能接受自己的妻儿住在这样一套房内,遂多次找房产中介和房主,提出终止合同、退房,但房主拒绝了郑先生的要求。昨日,郑先生收到了房主的律师函,对方要求郑先生履行购房合同,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
记者昨日拨打了房主的电话,但对方称,目前已委托律师处理此事,不接受采访。记者又联系了“国房网”的汪经理,他说,房主否认曾有人在房内自杀一事,目前此事已超出他的控制范围,只能走法律途径处理此事。
刚需买到“凶宅”买家拒履约反付4万
近日,福州的邱先生也向记者说起他买到“凶宅”一事。他说,去年5月,有买房刚需的他,通过“国房网”房产中介,看中位于五一中路的一套房子,交了5万元定金后,他收到陌生人发来的“神秘短信”,对方称有人于2008年在该套房内跳楼自杀。他将信将疑,四下打听后,发现确有其事——一个年轻小伙患失眠症,大学毕业后未找到工作,从该套房阳台跳下自杀。当时还有媒体报道过此事。
此后,邱先生以该房是“凶宅”为由,起诉房产中介,认为房产中介隐瞒“凶宅”信息,要求终止购房合同。不料,该房房主也将邱先生诉至法院,房产中介也提起反诉。最后,在法院调解下,邱先生的5万元定金中,2万元给中介,2万元给房东,才成功退房。
“凶宅”要退房各地同案不同判
说法
记者调查发现,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类似涉及“凶宅”而引发的纠纷,省内在福州、厦门,省外在北京、杭州、深圳等城市都出现过,但各地法院的法官对此看法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福州的一些基层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并不认可所谓“凶宅”的说法,认为这是迷信说法,国内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卖方或中介必须告知房子是否属“凶宅”。所以,福州一些法官不支持买方退房,认为买方行为属违约。
但在去年5月,厦门思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因“凶宅”引发的购房纠纷中,表现出不一样的法律观点。法官认为,中介隐瞒实情,合同可以撤销。
2013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购买了“凶宅”要求解约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误购“凶宅”属“重大误解”,买方可以退房。同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终审了一起类似案件,同样支持了购房者撤销合同的诉求,理由是卖方“构成欺诈”。
合同可多写一条明确“凶宅”买不买
福建海慈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榕海律师认为,虽然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房子里有人非正常死亡属必须告知买方的事项,但“凶宅”的观念在现实社会中影响很大,是一种民间习俗,而非迷信。在合同未约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民间习俗和交易习惯来作为判决依据。“凶宅”的买卖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其直接影响买受者是否购买房屋,属重大事实部分,故出售人在出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买受人。此外,如果中介公司在“筛查”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过失过错致筛查遗漏,中介就要承担责任。因此,买方完全可以“重大误解”或卖方“欺诈”主张撤销该合同。
陆榕海建议,为防止出现纠纷,买方在签订合同前,还是应对该房是否属“凶宅”的情况进行补充约定,明确隐瞒“凶宅”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