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闽侯一对父子,以每斤2元的价格,从他人那里收购病死猪3万斤,运到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的农贸市场销售。近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父子中的儿子叶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到10月份,同案犯刘某某(已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长期从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的多家私人养猪场及路边,收购、捡拾病死猪,再销售给他人,并在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湖塘村原光明桥家具厂仓库一房间,设置了病死猪肉的销售点。
期间,刘某某与叶某的父亲(已判决)经事先约定,由刘某某收购病死猪并经切割后,以每斤2元的价格,销售给叶某父子。自2013年6月起,叶某帮刘某某进行病死猪肉的切割,以获得优惠价格。从刘某某处购买到病死猪肉后,叶某的父亲把猪肉运到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的农贸市场,并销售给他人。截至案发时,刘某某总计向叶某父子销售病死猪肉3万斤左右,其中叶某实际经手病死猪肉数量达1万斤左右。
此案涉及人数多达十余人。日前,晋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这些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的人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刑期为1年2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