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政事/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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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流域禁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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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施行
闽江流域禁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N海都记者 陈文浩

海都讯 环评分级审批有新规。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日前下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介绍,此新规是为了“严格环评审批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定》明确要求,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禁止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根据《规定》,除国家审批项目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等建设项目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评文件;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或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等建设项目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具体目录详见省环保厅官网。

省环保厅要求,要加强敏感区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要求。同时,禁止在敖江流域塘坂水库以上流域范围和汀江流域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印染、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禁止在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新建、扩建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化工项目必须在沿海石化基地内布设。漳浦赤湖、晋江安东沿海皮革集控区以外禁止新建、扩建原皮加工项目;可慕皮革集控区只允许进行原皮加工项目整合提升,禁止新建、扩建。

《规定》明确,下级环保部门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审批的,将被依法撤销审批,对直接审批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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