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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尸体污染费”是合理反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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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8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索赔“尸体污染费”是合理反诉吗?

 

背景:近日,云南个旧市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溺水身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将水库管理使用方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共48万元。而被告则认为,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据8月17日《春城晚报》)

水库管理者不赔偿且反诉的做法可以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欲通过“反诉”方式强调家长过错,弱化乃至推卸自身责任,从而达到免于赔偿或减少赔偿的目的。当然,被告并非毫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只要合法,水库方就有反诉的权利。但在笔者看来,反诉未必能撇清水库管理使用方的监管失责,比如,竖一块“禁止游泳”的标识牌就可以撒手不管?既然“安排专人每日巡查”,为何未能及时阻止孩子们下水?监护失责导致痛失爱子,这无疑是对所有家长的有力警醒;但作为水库管理者,既然与学校只有一路之隔,“标牌”警示之余是否该加强制度完善和人力看管?尤其是在属于孩子们的假日和暑期。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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