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思玲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省高速公路公司获悉,9月1日起,我省将对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政策的沿海港口收费站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为宁德南、马尾、渔溪、福州新港、秀屿、泉港、厦门、厦门西、厦门西(新阳)、杏林、海沧、漳州港、漳州招银港、东山等14个收费站。
根据规定,对在省际闽赣、闽浙、闽粤收费站与上述14个沿海港口收费站直达行驶的,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即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出入口是省际收费站和沿海港口收费站的,按2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对从上述14个沿海港口收费站出入口,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它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即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出入口其中一个是沿海港口收费站的,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
“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为:行驶里程50公里以下(含50公里)的,不予减征;行驶里程50~300公里(含300公里)的,减征5%;行驶里程300~500公里(含500公里)的,减征10%;行驶里程500~700公里(含700公里)的,减征20%;行驶里程700公里以上的,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