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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死猪肉 减刑被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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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死猪肉 减刑被暂缓
检方认为,该男子明知是病死猪,仍加工了8万斤腊肉等,卖到全国各地,造成极大社会危害,应延长考核期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游晓勇 陈冬英

海都讯 近日,福州鼓山地区检察院在审查服刑人员龚某的减刑材料时,发现他曾贩卖8万多斤病死猪肉,情节特别严重。为此,检方向监狱提出了从严掌握其减刑的意见,被监狱采纳。近日,监狱暂缓对龚某提请减刑。

检方说,2010年5月到2011年7月,四川人龚某购买大量病死猪肉,在莆田陈埭镇的出租房内加工成腊肉、腊肠、火腿等进行销售,共计8万多斤,获得赃款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之后,龚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今年8月初,鼓山地区检察院在审查监狱提请的减刑材料时,对是否及时给龚某提请减刑进行研究考量。

有检察官提出,刑事诉讼法规定减刑的基本条件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基本条件是以间隔期、达标分、奖罚情况、罚金缴纳情况等作为考核标准。但除了严格依据法律,相关减刑、假释的法律文件也要求,在考察罪犯改造和悔罪表现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罪犯原判的犯罪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及犯罪原因、原判刑罚情况等综合因素。而拟呈报减刑的龚某,明知是病死猪肉,仍加工成腊肉等,卖到全国各地,数量达到8万多斤,时间长达1年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其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间隔期、达标分刚达到减刑条件,100万元的罚金也只缴纳了1200元。

依据上述情况,驻监检察室集体研究认为,对龚某适当延长考核期,让他有更深的悔罪表现,让他依法缴纳应缴的罚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十分有必要的。

监狱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倾听检察官意见后,都表示认可,最终决定暂缓对龚某提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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