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涂明
海都讯 收钱141万余元,南平市浦城县原副县长、政法委书记刘锦波,为多名被告人处理案件,或为多项工程承接人“开后门”,甚至以修复当地的著名遗址为名,向开发商要走15万元。日前,南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刘锦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没收受贿所得赃款141.3万元、500英镑。
刘锦波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大学本科文化,浦城县原副县长、政法委书记。2014年5月26日,刘锦波到南平市纪委接受调查。经审理查明,任职期间,刘锦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141.3万元、500英镑。
2009年至2014年,刘锦波先后多次以入“干股”分配利润的形式,收受浦城县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彭某强送的55万元,为彭某强承揽荣华山组团园区企业的低压配电工程业务提供帮助。2014年上半年,因时任浦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姚少明被南平市纪委调查,刘锦波担心受贿之事案发,于是悄悄退还给彭某强30万元。
除了在工程上收钱提供帮助,刘锦波甚至还巧立名目,直接找开发商要钱。2006年至2007年,刘锦波为浦城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滨路二期旧改项目的拆迁工作提供帮助,并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以捐钱修复浦城匡山“苦斋”遗址的名义收受该公司送的人民币15万元。
从2004年到2014年,刘锦波在任期间,除了数十次收钱为他人或公司承接项目提供便利外,还干扰司法系统,为多名被告人处理案件。
2011年上半年,刘锦波收受福建豪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夏某燎送的1万元,为该公司伪造南平市环保局公章及虚假证明的处理一事提供帮助。此外,有人毁坏他人财物、盗伐红豆杉、砍伐生态公益林、盗窃桂花树等此类案件,刘锦波收了多名工程老板或个人钱后,也出面帮助摆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