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4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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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作社干部被举报 反告村民侵犯名誉
经合作社调查,干部清白;法院认定,干部名誉未受损
 

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去年10月,福州鼓楼区某经济合作社社员郑某,通过福州市便民呼叫中心12345平台(简称“12345平台”),举报合作社干部王某,称其侵吞拆迁补偿款等。后经该合作社调查反馈,王某被证清白。后王某认为郑某侵害其名誉权,将其诉至法院。近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郑某举报用语有不当之处,但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没有侵害王某的名誉权。

王某是福州鼓楼区某合作社经济办主任,郑某是该合作社社员。2014年10月21日,郑某在12345平台公开发布举报信息,称王某“以投标名义为自己获取利益”、“干部侵吞拆迁补偿款”。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在12345上的举报信息,被转批至该合作社所在的鼓楼区鼓西街道办事处处理。后经王某所在合作社调查反馈,王某不存在郑某所举报问题。

王某认为对方发布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捏造事实公开诋毁、污蔑自己侵吞集体财产,自己名誉受到侵害,故通过诉讼要求郑某停止名誉侵权行为,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举报内容在陈述上带有明显个人感情色彩,用语确有不当之处,但尚未达到污辱、诽谤的程度,属于一般性过激言辞,其行为不属侵权法意义上违法行为,客观上也未造成王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法院认定郑某对王某不构成名誉侵权,但希望其在向政府部门反映诉求时,尽量客观陈述,审慎用词。另外,王某作为经济合作社的干部,也应当与社员加强沟通,妥善开展工作,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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