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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告官”案将跨域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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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民告官”案将跨域审判
9月21日起施行;全省分为三个司法管辖片区,一审属中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院管辖
 

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自9月21日起,假如你要起诉福州台江区某个行政机关,那么你需要到鼓楼区法院起诉。而你要起诉鼓楼区的某个行政机关,则要到仓山区法院起诉。因为,昨日福建高院召开的“福建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新闻发布会”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从9月21日起,我省法院施行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对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

不对应交叉“跨域”管辖

福建高院副院长周瑞春说:“行政案件当事人对‘民告官’普遍缺乏信任感。开展管辖机制改革能够有针对性地消除当事人对‘官官相护’的顾虑、‘当地法院审不了当地政府’的疑虑,解决‘民告官’案件‘难告、难赢’、‘告了也白告’的问题。”

我省行政案件管辖机制改革怎么改?

周瑞春介绍,一是在全省八个设区市的基层法院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在除龙岩以外的八个设区市,各确定2至4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指定范围内原属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而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管辖。此外,为探索不同改革模式,在龙岩市试行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中院统一登记,再由其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管辖模式。

二是对全省各中院受理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即把全省九个设区市划分为三个司法管辖片区,福州、宁德和莆田为第一片区,厦门、泉州和漳州为第二片区,龙岩、南平和三明为第三片区。各片区范围内的原属各中院管辖的以市、县(区)二级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统一指定给片区内其他中院管辖,且不对应交叉管辖。

“9月2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周瑞春说。

五类行政案件 不列入本次改革

需要注意的是,我省有五类案件,不列入本次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范围。

第一类是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不包括上述行政机关因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而成为共同被告的案件。

第二类是海关行政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生态(林业、环保)行政案件。

第三类是起诉人明确要求由原管辖法院管辖,经释明仍不愿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案件。

第四类是各中级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原属其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第五类是原属平潭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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