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6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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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民告证监局 在福州开庭
这是我省首例诉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
 

N海都记者 曾会文 通讯员 鼓法

海都讯 9月8日,福州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证券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据悉,股民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案件,在我省是首例。

怀疑内幕交易 罚股民百万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在处罚决定书中提到,2013年4月至5月,隋某某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处得知高鸿股份收购北京高阳捷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事项。该事项是高鸿股份的重大投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75条,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

隋某某得知该内幕信息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利用配偶赵某的证券账户买入高鸿股份20.7万股,并于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9日,卖出上述高鸿股份全部股票,获利1054426.63元。经查,隋某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姚某联络的时间,与其交易高鸿股份的时间高度吻合,同时也与收购事项的进展时间高度吻合。此外,隋某某此前从未买过该股,亏损近40万元卖出其他股票的资金,几乎全部用来买入该股,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综上,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决定没收隋某某违法所得1054426.63元,并处以1054426.63元罚款。

股民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

隋某某申辩认为,他是基于已公开披露的高鸿公司分配股利的信息,而购买了高鸿股份,是合理购买,不构成证券内幕交易。同时,他申辩称,他的主要精力在于其自有事业而非股市,其交易习惯是一次性大量购入单只股票,有时或先出售其他股票后买入单只股票。而他与姚某自2011年开始至2015年间都有联系。姚某是否是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他无关。

隋某某提出的申辩理由,福建监管局没有采纳。隋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因此向鼓楼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作出的[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从鼓楼区法院获悉,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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