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姜磊磊
海都讯 莆田荔城区男子钱某在自家违规开办电镀厂,加工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导致周边水域重金属污染物超标上百倍,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日前,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规定,构成环境污染罪,鉴于其能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介绍,2013年7月,钱某在未经任何审批、未做任何污染防范的情况下在自己家中开设了电镀厂,并先后雇佣几名工人开展电镀铁件加工,加工过程中生产的废水通过车间下水道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随意排放。2014年4月,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在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时,通过现场取样鉴定发现,该电镀厂的漏口地面积水、排水沟内积水总镍排放量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132倍、87.2倍。2014年11月2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后钱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