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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私宰猪“护航” 食品站多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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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为私宰猪“护航” 食品站多人获刑

 

N海都记者 陈锟 通讯员 石冰莹

海都讯 屠宰户贪图小利,受贿人违章办事未守住底线,最终“两败俱伤”。近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屠宰户谢某、林某非法经营,何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都受到了法律惩罚。

福清市港头镇某食品站(以下简称食品站)系普通合伙企业,于2010年3月8日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权,负责对辖区的生猪进行屠宰。谢某系该辖区内一屠宰户,2013年8月起,明知应将生猪交由食品站定点屠宰,为贪图省事、节省成本,谢某耍起小聪明,在没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等证照的情况下,伙同林某私设生猪屠宰点。截至2014年6月,该私宰点宰杀生猪达500余头,销售总额达90余万元。

谢某虽没有将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却希望食品站能为其加盖“检验检疫合格章”等章证,食品站工作人员何某等人想收取费用从中牟利,双方遂于2013年10月达成协议:由谢某按照每头生猪人民币48元的标准(2014年3月份后调整为每头猪43元)每月向食品站缴交58头猪的“手续费”,然后将其在屠宰场以外宰杀好的生猪运到食品站加盖“检验检疫合格章”、“肉品检验合格章”。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何某等人向谢某收取上述“手续费”共计21136元。

检察官称,谢某、林某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擅自设立屠宰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销售活动,经营数额达人民币9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何某等食品站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以手续费的名义收受钱财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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