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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9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职业年金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设立,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
 

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办法》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缴纳标准为:单位按其工资基数的20%缴纳;个人按其工资基数的8%缴纳,由单位代扣。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规定领取职业年金。职业年金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以及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条件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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