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锟 通讯员 石冰莹
海都讯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福清男子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且责令其向17名被害人退赔所拖欠的劳动报酬。
2011年1月至12月份,方某先后聘请了包括戴某、黄某在内的17名工人,在位于福清市新厝镇某服装加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从事服装加工。工厂开办一年以来,因方某经营不善,至2011年12月份已拖欠众员工工资达人民币69205元。2012年2月,方某将手机关闭后“失踪”,致使戴某等工人无法与其联系。
福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戴某等工人投诉后,于2012年5月29日向方某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方某逾期仍未支付。2014年8月27日,方某投案,但仍未支付欠薪。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30日以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一审庭审期间,方某脱逃,后于2015年7月31日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