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福州闽侯县上街镇博仕后公馆入口处,一名男子的左手被一条罗威纳狗咬伤,因和狗主人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男子将狗主人告上法院。近日,闽侯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赔偿男子4217.6元。
2014年6月15日,在上街镇博仕后公馆入口处,李某的左手被吴某饲养的罗威纳狗咬伤,事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李某称,他被咬后,除了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他的手部伤痕较深,极有可能留下疤痕,吴某应赔偿去除疤痕的美容费1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28166.1元。
吴某辩称,李某的伤情并不严重,事发当天,双方一起前往医院就诊时,李某已经拍片并打疫苗。吴某认为,不应有精神损失费和疤痕美容费。
闽侯法院一审判决,李某主张疤痕美容费1000元,此项损失尚未实际发生,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必然产生。李某主张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认为,李某虽因本起动物致人损害事件致伤,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李某的这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吴某赔偿李某4217.6元。
小贴士
罗威纳犬:大型烈性犬,成年体重在38到59公斤之间,身高在58到69厘米之间。攻击性强,在很多城市,罗威纳犬被纳入禁养的犬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