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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领导干部过问案件 有问必录
省高院发文,列举“15个不得”禁止领导干部、“6个不得”禁止法院内部人员违规过问案件
 

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从9月23日起,领导干部或法院内部人员想插手过问案件,即使是通过手机短信等网络信息方式,福建各级法院都将详细记录。记者昨日在福建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高院《关于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和细则二)已于9月23日正式下发执行。

领导干部不得提出 倾向性意见

细则一第一条列举了15种情形,规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过问法院具体案件的处理。

“15个不得”中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不过,细则一第五条也明确,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可以不录入外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但相关材料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备查。

法院办案人员 不得私见利害人

细则二规定的过问案件,包括了干预案件、违规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通风报信等。

细则第十四条列举了法院内部人员“6个不得”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不得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过问案件;不得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不得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法院领导干部不得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过问案件、收受财物礼品,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等。

此外,细则二还规定,法院内部人员不得受邀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或介绍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吃请、接受钱物、借用钱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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