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通讯员 侯法
海都讯 闽侯一癌症患者,在一次车祸中住院,出院后一段时间不幸去世。家属因此起诉该起车祸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索赔61万余元。近期,闽侯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2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1万多元。
闽侯法院查明,闽侯的林某甲身患癌症,因车祸住院,伤愈出院后一段时间死亡。林某甲的亲属林某某等人,起诉要求车主、保险公司等赔偿因林某甲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613143.7元。经司法鉴定,林某甲的主要死因为原发性肝癌,事故致颅脑损伤是死亡的次要原因,参与度为25%左右。
闽侯法院认为,死者林某甲在事故发生前,虽有自身病变,但此病情当时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也未引发住院、护理、误工等情况,林某甲住院治疗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直接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院误工费等,不应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但死亡赔偿金、出院后的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应按照死亡原因比例承担责任。
闽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某甲家属损失合计218810.61元。林某甲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