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昨日,记者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省人大批准通过,将于12月起正式施行,城乡规划工作将更法制化。此外,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最新的《条例》明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已经核发的应当予以撤销。
此外,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违反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法规规定,造成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安全生产隐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条例》明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此外,记者还获悉,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有望在年底前出台。届时,城乡规划工作可自由裁量的事项将减少,工作将更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