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郭若冰
海都讯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的要坐牢。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犯罪。
记者近日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从下月起,根据新规,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和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最高将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报名、参加考试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向考生非法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也将受到刑事处罚。
省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认真阅读相关条文内容,了解违反这些规定的严重后果,严格遵守有关考试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纪律,自觉抵制考试违法行为,诚信应考,避免因违法违规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