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闽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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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种情况将约谈市、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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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0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环保厅出台环保约谈暂行办法
11种情况将约谈市、县、区政府

N海都记者 陈文浩 通讯员 曾咏发

海都讯 省环保厅近日出台约谈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在11种情形下,省环保厅将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相关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被约谈方应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省环保厅。记者发现,此前省环保厅也约谈过地方政府,但什么情况下会约谈,尚无明确规定。暂行办法使约谈进一步制度化。

这11种情形为:

(一)未落实国家和本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辖区内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

(二)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指标长期超标,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

(三)辖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或大气、水、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严重滞后,或危险废物管理目标难以完成的;

(五)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

(六)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

(七)辖区内干预、伪造监测数据问题突出的;

(八)辖区内干扰阻碍环境执法问题突出的;

(九)辖区内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需要省环保厅进行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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