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4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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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停进“港湾”这事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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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 打破“法不责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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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单位受贿罪 打破“法不责众”

N然玉

背景:六年内,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记者了解到,国家机关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在国内比较罕见。(据11月3日《法制晚报》)

一起本不起眼的案件,因为被判构成单位受贿罪,而引发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在漫长的司法实践中,可以说,所谓“单位受贿罪”几乎成为沉睡的法条。淮南市的最新案例,被解读出了某种“信号意义”。它或许预示着,国有单位内由来已久的“违法获利,集体瓜分”现象,将进一步明确司法归类,并强化对刑责的追究。

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法律表述明晰,适用范围清楚。可在现实中,该罪名却长久形同虚设,这无疑耐人寻味。在过往多数时候,我们都倾向于用财经纪律、组织规范,而不是诉诸司法途径,来对国有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约束。比如说,开展“小金库”治理专项行动,倒逼各单位收支透明、专款专用——对于从中发现的违规线索,最终也多是施以行政处罚了事!正是由于这种惯例使然,在破解国有单位财务乱局的努力中,司法机构往往扮演着较为次要的角色。

在淮南的最新案例中,涉事的教育局被判处“单位受贿罪”,这一方面意味着“案件定性”的调整,由违纪行为变成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表明,“法不责众”的旧例被打破,利益同盟的内部狂欢,将面临被集体追责的可能。

维护国有单位的财经秩序,由行政主导转而变成司法主导,这是值得期待的新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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