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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两年 仍没法证明“我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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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花了两年 仍没法证明“我是我”
福州一依姆,因房产证名字里的“瑛”,与身份证上的“英”一字之差,房屋赠与无法办;警方表示,年代久远,原始户籍资料难找,建议其打申请,让社区和派出所介入核实

N海都记者 邱也栩

关注理由 福州年事已高的陈依姆,想把名下的祖屋赠与独生女马女士,但因房产证上的名字里的“瑛”,与身份证上的“英”字不一样,导致房屋赠与登记迟迟办不了。为此,马女士先后辗转多个派出所,均被告知,派出所都是上世纪60年代才设立的,陈依姆原始的户籍资料找不到。如今,两年过去,陈依姆仍无法证明“我是我”。

昨日,记者从福州鼓西派出所了解到,陈依姆如果想要证明“我是我”,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社区、派出所多方核实、查证,才能出具相应的证明。

为生活方便,“瑛”写成“英”

陈依姆今年95岁,原先是福州肺科医院的医生,在仓山螺洲镇有一小栋自建的祖屋。2013年,考虑到年事已高,她准备将房子赠与独生女马女士。马女士便带着她去仓山区房管局办理房产赠与登记。

然而,因为一字之差,房屋赠与“卡”住了。马女士说,母亲叫陈瑛某,但近些年生活中,出于方便考虑,基本用的都是“英”字,后来换发身份证时,也登记为“英”字。所以去办理房屋赠与时,工作人员看到母亲的身份证上写的是“英”,与房产证上的“瑛”不同,拒绝受理,要求其出具“陈英某就是陈瑛某”的证明。

“当时只想着生活方便,忘了房产证上还用的是原先的名字。”为此,马女士按着这些年户籍迁移的路线,找了上渡派出所、三叉街派出所等方面,对方均告知,年代久远,资料查询不到,无法证明。

去年5月,马女士找到母亲退休前工作的福州肺科医院,对方帮忙提供了两份证明材料,一份称“我院退休职工陈英某,即为陈瑛某,系同一人”;另一份称“马某某同志系陈英某的独生女”。但这两份证明,并不为房屋登记部门所认可。

“该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呢?”马女士很迷惑。

警方:需向社区和派出所申请核查

昨日下午,在陈依姆目前的户籍所在地鼓西派出所,相关人士表示,至少在鼓西派出所这个环节,他们没法出具陈依姆的身份证明。“因为户籍迁入的时候,迁移证上就是‘英’字,因而需要回溯前面几个户籍所在地,谁登记错了,谁来出具证明。”

该相关人士说,生活中,陈依姆应该是“瑛”和“英”都有在用,所以也很难说登记错的问题。而且这么多年都没及时去改,自身也有一定责任,导致现在再去办理,程序非常繁杂。

上述人士建议,一种可行的方法是,陈依姆向社区提交一份申请报告,要求协助证明“我是我”。然后社区会对此展开调查,通过原先的街坊邻居,确认“陈英某”就是“陈瑛某”,并且在螺洲有这套自建房,登记名为陈瑛某,在申请报告上签注、证明。接着,将报告转给派出所,民警在此基础上,再做一番调查,并签注盖章。如此,可以证明陈英某就是陈瑛某。

部门:本可以查档,可当年没有身份证号

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相关人士表示,办理房屋所有权赠与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应包括赠与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持原件核对)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赠与方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名字必须一致,同时,两人也都要到场。

“对于两者名字不一致的,最简单的就是到派出所开个证明,证明是同一个人。”上述人士说,如果由于个人特殊的原因,派出所没有办法出具证明,也可以去当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部门查档。

该人士说,如果当时办理房产证的申请报告上留有身份证号,查明与现身份证上的一致,就可以证明为同一个人。但陈依姆当年没有身份证号,所以仍不能证明为同一人。因而,只能核对当时是否附有“陈瑛某”就是“陈英某”的证明,然后可以去找出具该证明的单位,让其再出具一份材料,证明由于笔误,“瑛”误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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