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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如何避免成鸡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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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1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痛经假”如何避免成鸡肋

背景: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一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女性的广泛关注。(据11月5日《新快报》)

删除“不能工作”操作性会更强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讲,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不超过两个月的短期病假本来就应该发给原工资,“痛经假”的意义不大。而对于干一天活儿给一天钱的企业员工来讲,只有一天不扣钱又力度太小,大部分人肯定还会选择忍痛坚持上班。

当然,那些痛经的企业女职工可以只请一天假,既能享受带薪休息,又不会影响自己的收入。但再傻的老板也知道,女人的“大姨妈”不止来一天,你痛经到“不能工作”了,老板的脸色肯定不会好看。

笔者建议删除“送审稿”第六条中“不能工作”这一定语,让女性职工都能理直气壮地请一天假,或许能让一直存在执行难的“痛经假”的操作性更强一些。    (刘昌海)

针对单位细化法条

有人对此欢呼,认为广东省可能开了“痛经假”的先河,但这其实是“误会”。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等部门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这充分说明,“痛经假”并不是新名词,而是人们已经习惯性地将它遗忘了。

这种习惯性遗忘源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基本上不使用这一项权利。

如此看来,以往有关部门规定的“痛经假”成鸡肋了,那么,即便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一次重申“痛经假”的规定,“痛经假”会否成鸡肋呢?除了靠人们去争取外,法律本身的制定与修改同样很重要。比如规定,有关执法部门可以对违反规定不准予“痛经假”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等。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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