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9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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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房唯一条件 儿子回榕定居
儿子“爽约”,父子对簿公堂;鼓楼法院认为百善孝为先,力挺父亲

N海都记者 涂明 通讯员 姚雯君

海都讯 为了让儿子回福州定居,七旬林依伯出资给儿子买了套房,并约定儿子若不回来,便要归还10万元。后来,房子买了,儿子却仍未回福州,父子俩对簿公堂。近日,鼓楼区法院审理此案。

2004年,老林实际出资13.5万元并向亲戚借款2.5万元,给儿子小林在双凤新村买了一套房。父子俩签订《协议》约定:这套房子是父子共同投资购买,父亲无偿支援10万元,前提是儿子一家回福州定居,如果不搬回来,儿子应归还10万元。此外,在小林搬回福州定居前,产权证为父亲保存,房产出租等收益归父亲所有。

2005年该小区改造,小林获得了乌山西路晴园虹锦公寓的一套安置房,但他仍住在河南未曾归乡。2007年,老林向河南一区级法院起诉小林,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民事判决,小林偿付父亲老林投资款及借款13.3万余元及差旅费1872元。

后来,林某也向福州鼓楼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父亲老林搬离放置在房间内的杂物,将房子腾出,并偿还出租收益所得的10万元。

鼓楼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确认小林对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争议焦点在于老林对房屋是否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按照父子签订的协议:现小林主张收回讼争房屋,又无回福州定居之意,与《协议》相悖。最后,法院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鼓楼法院的法官表示,百善孝为先,只有从精神上、物质上为父母创造有尊严的环境,才能保证自己将来能够优雅地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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