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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条款藏猫腻 工商部门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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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1月1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条款藏猫腻 工商部门喊停
表面看似为维护物业廉洁形象,实则为规避纠纷

N海都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郭慧涵 李文祥

海都讯 涵江一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一些禁止物业人员收受业主贿赂的条款。这一看起来似乎是保证业主权利的反“商业贿赂”条款,近日却被工商部门叫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条款为物业推责

该小区的一位业主告诉记者,在该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增加了相关的特别规定,要求业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物业公司及工作人员赠送礼金、贵重物品。这一规定杜绝了物业公司人员向业主索贿的可能,确实像是在维护业主的权益,但后续的规定事项却明显暗藏着猫腻。

该业主说,该条款的后续规定却话锋一转,明确表示,如果业主将各项费用交纳给物业及其工作人员时,未取得盖有物业财务专用章的票据,物业公司将拒绝承担不正规票据引起的责任和后果,全部损失由业主自己承担。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工作人员收取了贿赂等不正当收入,只要没有正规票据支持,物业公司可不承担相应责任。这明显是物业公司推脱责任的做法。

涉事物业被处罚

涵江区工商局近日对这一存在猫腻的反“贿赂条款”进行喊停。负责调查处理此事的该局工商人员表示,该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别条款,乍看之下是为了防止物管人员涉及商业贿赂,影响公司形象。但事实上,如果物业公司员工在接到业主的维护请求后,怠于履行义务,甚至变相地向业主示意要收受小费,业主情急之下给钱后,是很难向物业公司讨要说法的。

工商人员表示,这家物业公司为了规避纠纷而设定了特别条款,将本应由物业公司负责防止员工收受小费、红包的内部管理职责,转嫁到业主身上。明显属于加重业主责任,是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霸王条款。

目前,涵江区工商局依据新《消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该物业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5000元罚款,同时取消与业主合同中的不正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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